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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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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来源:操作时间:2013年04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设置、建设和管理,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的指导、检查、审核和监督。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建设的初步审核、指导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的设立要本着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的选址应在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汽车、摩托车品牌专营店、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单位,以及大型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区域。
第二章 服务站名称
第五条 汽车、摩托车品牌专营店、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等单位设立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便民服务站,对外统一使用“××市(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受托单位简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
第六条 大型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单位设立办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业务的便民服务站,对外统一使用“××市(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受托单位简称)车管业务综合服务站”名称。
第七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如同时具备有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业务咨询以及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查询、处理等服务的,对外统一使用“××市(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受托单位简称)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站”名称。
第八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名称不得含有销售品牌的字样及商标符号。
第三章 办公场地
第九条 汽车、摩托车品牌专营店、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办公场地应设在主体建筑楼内(如展厅、交易前台等);对确实因受场地限制的,可设在本企业大院内的其他建筑物内。
第十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对外办公区域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内设开放式办公柜台;办公区域外设置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停车场和查验区。
第十一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应具备存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档案材料和票据等物品的专用牌证室及专用铁质文件柜,牌证室设于实体墙内并应处于密封状态,安装防盗金属门,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齐全。
第四章 标牌和标色
第十二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应在主体建筑物入口处右侧的醒目位置悬挂服务站名称的门楣竖式标牌。门楣竖式标牌可选用木材、型材等硬质材料。标牌高为2000mm,宽为350mm。
第十三条 门楣竖式标牌为蓝底白字,用简体中文竖式书写。分为上下两部分,上下两部分长度比例为1:1,上部分两列,内容是“××市(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文字从右侧读至左侧,右侧为“××市(县、区)公安局交通”,左侧为“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下部居中为××(受托单位简称)××××服务站”名称。中文字体为文鼎CS大黑。
第十四条 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等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在企业附近主要路口设置指路标牌,并在市场内设置清晰的服务站指路标牌。
第十五条 办公场地装修以警蓝色为主体色调。开放式柜台背墙居中离地面1500mm以上高度的墙体上,应用简体中文横向标明服务站名称,蓝底白字。上部内容是“××市(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车辆管理所”,下部为××(受托单位简称)××××服务站”名称。字体大小在文鼎CS大黑基础上根据实际而定。不得出现商业广告信息。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应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交通管理综合服务站、车管业务综合服务站以及设在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在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派驻民警现场办公,具体人数由车管所根据业务量确定。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会讲流利的普通话,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十八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岗前学习培训,重点培训为民服务宗旨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管业务知识和系统操作等内容,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需要查验机动车的,应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辅助查验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式样自定),举止端庄,服务文明,行为规范,接待办事群众热情礼貌。
第六章 设备
第二十一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应配置计算机、二代身份证阅读器、二维码阅读器、条形码阅读器、专用打印机、通讯等办公设备。遵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按照车管所派出服务机构的标准,配置标语牌、条幅标语、宣传品、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电子显示屏、媒体播放机、显示器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应配备两台以上计算机,配置要求:CPU主频≥2GHZ,内存≥2G, 硬盘≥320G。安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登记系统等。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十选一”选号的,必须有双屏显示器显示号码;“自编自选”选号的,必须有独立的触摸式选号机。
第二十四条 服务站需使用公安专用网线的,须经过市、县公安局信通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开通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带宽,实行专网专线,不得挪作它用。需从非公安网络接入的,要通过本地公安局的边界接入平台接入公安网。
第二十六条 办公场所、查验区、牌证室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并和“车驾管业务监控平台”对接,实时传输图像,图像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七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设在汽车(摩托车)品牌专营店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注册登记的车型为经授权其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应当核发小型汽车号牌(普通、轻便摩托车号牌)的国产汽车(摩托车)。机动车查验工作可以由辅助查验员负责,对在该服务站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可以不进行刑侦检验。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在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所有机动车登记业务、驾驶证补换证审验业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在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可以办理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客车以外的国产机动车登记业务、驾驶证补换证审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车管业务综合服务站可以办理机动车业务,还可以办理以下业务: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审验;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违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查询、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查询等。
第八章 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三十条 汽车、摩托车品牌专营店、大型汽车交易市场(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等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服务站,应当符合如下条件要求:
(一)企业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含)以上;
(二)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诚信经营并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企业年销售(交易)量具有较大规模(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设立便民服务站,应先向辖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逐级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为《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筹建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品牌专卖店销售授权书、企业法人身份证等。
第三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方式,核查其从业资格、信誉、销售情况,并对其地理位置、设备、人员等条件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经初步审核,符合申请资质条件同意筹建的,书面上报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筹建备案。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答复同意后,辖区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开始筹建登记服务站。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服务站按照本规范要求建成以后,经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复授权开展相关业务。
验收材料:
(一)市(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的请示;
(二)工作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三)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文样本;
(四)申请单位工作人员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五)服务站的外观、办公区、查验区、牌库、停车场等实际效果图片。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应设立公开栏,相关收费项目、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应上墙公示,接受群众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所有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业务岗位人员档案,统一设置用户权限。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故暂停或撤消登记服务站的业务。因故暂停十五天以上的,必须报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撤消授权许可的,必须报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与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办理权限、网络和软件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牌证和档案资料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指导、检查和监督机动车登记服务情况,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的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服务站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要明确民警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把审核关,发现群众办理业务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耐心解释,一次性告知群众所缺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避免群众多次往返,确保做到态度热情、服务周到、操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应落实维护、保管责任,切实保障各类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出现“一机两用”和泄密等违规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指导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车友会、车主俱乐部等形式宣传交通管理政策法规及安全知识等。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警告处理:
(一)内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现登记错误的;
(三)故意刁难群众,存在“冷、硬、横、推、拖”现象的;
(四)更换工作人员没有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暂停授权处理:
(一)给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登记注册的;
(二)私自暂停业务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收受贿赂、循私舞弊的;
(四)工作人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上岗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合格的。
第四十三条 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给予撤消授权处理:
(一)发生“一机两用”违规情况的;
(二)整改不到位,屡次不改的;
(三)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民警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车管所长是车管业务便民服务站监管第一责任人,因监管不到位,或失管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所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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